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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
  (九)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十)突发事件整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一)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库,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智力支持系统。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合理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并进行合法性论证。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相关的专业性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布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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