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它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市县两级每年要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⒉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清理、精简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并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它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严禁“明进暗不进”。纠正职能交叉,避免重复审批。政务中心要推行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两次办结,审批时限要在法定时限内取下限。对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逐步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行政审批行为的有效监控。
⒊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全面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和罚款项目,以及专门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歧视性收费项目一律依法取消。对依法依规保留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对企业进行年审或其他审批事项时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管理费、咨询费或赞助费。物价部门要向企业发放收费监督卡,详细列举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一个窗口服务、一个标准收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下达罚没指标,杜绝执法创收现象发生。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避免重复执法和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细化处罚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检查中,对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逾期不改者再依法予以处罚;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需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处罚。建立企业投诉制度,加大惩处打击力度,坚决制止执法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