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绿化条例》的通知
(京绿法发〔2009〕6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09年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掀开了首都园林绿化的新篇章,是我市园林绿化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是统筹城乡、建设“三个园林”的新起点,是推动园林绿化出精品、上水平的新阶段。
《条例》作为我市绿化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实施,必将极大地推进首都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引导和保障首都园林绿化事业走上更加健康、协调、有序的法制轨道。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对首都绿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
《条例》是新时期实现市委、市政府对首都绿化事业新要求的重要基础。200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实现了整合全市绿化资源,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在成功举办奥运后,进一步提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对首都园林绿化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强调了园林绿化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首善之区、建设宜居城市中的基础地位。
《条例》将统筹城乡绿化资源作为主要指导思想,在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方法上有了新的突破和创新,是城乡统筹的重大成果,集中体现了园林绿化在建设“三个北京”战略构想中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