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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下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在国际化运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具有整合相关资源的能力。
  第二十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委托以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二)除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营业住所变更,主营业务调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和重大业务调整,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协议或章程中规定其它重大事项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
  (三)利用自身资源和投资管理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四)定期向专项工作组报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五)组织实施投资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缴入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给受托投资管理机构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全年实际投资加权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标准如下:全年实际加权平均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1.5%核定;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1%核定。
  委托经费经专项工作组同意后,在产业化投资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将产业化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和产业化投资资金的性质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专项工作组。报告主要包括:受托管理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工作组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应将所有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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