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组聘请专家咨询团队和投资管理机构参与项目评价、筛选和方案咨询,提出初选项目及投资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四章 投资管理及投资退出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股权投资实施工作,投资管理机构受专项工作组委托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被投资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以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权除外。
第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应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科技成果出资时,可以将不低于20%的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用于奖励创业团队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所得年度分红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被投资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为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七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退出时,其本金和利息重新纳入产业化投资资金循环使用。
第五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产业化投资资金,并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需在专项工作组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专户,专门用于产业化投资资金的管理。
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十九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
(三)具有较强的行业分析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