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根据“政府出资、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运作方式
第四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
第五条 北京市科技重大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工作,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通过委托投资和循环使用的方式运作。
第七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八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资本的30%。除产业化投资资金外,其他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出资应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鼓励采取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内的多种股权激励方式,鼓励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
第三章 项目选择与投资决策
第九条 产业化投资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技术服务业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
(二)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对于制造类项目,应已经完成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研制,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进入中试、临床试验阶段;对于服务类项目,应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且可投入市场,已形成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四)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并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运行团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第十条 项目选择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