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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3.各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合理整合原有的电话分中心资源,调整编制,降低人力成本支出,统筹调度,充分利用理赔资源,提高服务时效。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要证明材料。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二)加强“直赔”协议管理,实现代领保险赔款风险的可控化
  1.原则上不允许公司与修理单位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如确需签订“直赔”协议时,要严格甑选修理单位,明确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日常管理及检查监督规定等,由省级公司审核批准后,选择资质高、质量好,并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签定协议。协议基本内容应包括:修理质量、修理时限、修理质量保证期、争议处理等,将相关规定、修理单位清单和协议于2009年11月1日前向我局备案。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探索采取适当方式,建立行业直赔修理单位名录和相应的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2.严格“直赔”模式的适用条件,只有在出险原因清楚、责任明确,本车损失(不含三责损失)赔款在一定金额(各公司可根据直赔修理单位具体情况区别设置)以下的,不涉及人伤和其他物损,并且在承保地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损事故才可适用“直赔”模式。加强直赔修理单位事故车辆赔付前的查勘定损,并经详细审核后凭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支付赔款时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严格将赔款划入以承修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为户名的银行帐户,并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人。
  3.除直赔修理单位代领赔款外,自2009年11月1日起,交强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应支付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其他单位或人员代领车险赔款的要提供授权书(原件),各公司要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核实。
  (三)严格管控赔款支付风险,实现资金支付的规范化
  1.严格按照有关支付结算规定,积极引导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赔款。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2.落实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对于车险赔款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令〔2007〕第2号)的要求,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准确、完整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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