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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一)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减轻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适中处罚;
  (四)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以涉案金额作为裁量的主要因素,标准如下:
  (一)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轻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适中处罚;
  (四)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费率的违法行为,以涉案金额作为裁量的主要因素,标准如下:
  (一)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减轻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适中处罚;
  (四)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以涉案佣金金额作为裁量的主要因素,标准如下:
  (一)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减轻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适中处罚;
  (四)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新《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确定处罚措施及幅度,标准如下:
  (一)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对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对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对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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