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适中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
经查实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但无法确定涉案金额的,则视销售误导的手段、影响程度等其它情节裁量行政处罚措施与幅度。
对已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裁量。
第十八条 对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违法行为,以涉案金额作为裁量的主要因素,标准如下:
(一)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适中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对通过埋单、制作鸳鸯单、坐支坐扣等方式挪用、截留、侵占保费,以及虚假理赔的违法行为,以涉案金额作为裁量的主要因素,标准如下:
(一)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减轻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适中处罚;
(四)涉案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对通过虚假退保的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以涉案金额作为裁量的主要因素,标准如下:
(一)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减轻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适中处罚;
(四)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返佣等方式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以涉案金额作为裁量的主要因素,标准如下:
(一)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减轻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适中处罚;
(四)涉案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以涉案金额作为裁量的主要因素,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