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三)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其他材料,或有其他逃避、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六)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七)为逃避自身法律责任,指使、诱导、强迫他人顶替责任的;
  (八)为规避行政处罚,编造虚假的整改报告或内部责任追究材料的;
  (九)不配合保险监管,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从重处罚的,有两种以上处罚措施,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依法应当单处的,择其重者处罚。适用罚款的,在罚款最高额度的70%以上处罚。
  第十四条 对没有本规定所列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中处罚。
  适用罚款的,在罚款最高额度的30%以上、70%以下酌情处罚;罚款最高额度的30%低于最低额度的,在最低额度以上、最高额度70%以下酌情处罚。
  第十五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按最轻处罚措施、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应按最重处罚措施、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的,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处罚幅度。
  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触犯两个以上法条的,择其重者进行处罚。
  对依法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应当单处;适中处罚的,可以并处;从重处罚的,应当并处。
  第十六条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应在没收违法所得之后,再按本规定确定罚款幅度。
  对法律规定逾期不改正才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以适当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 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七条 对通过销售误导的方式实施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至(四)项所列的违法行为,能确定涉案金额的,以涉案金额作为裁量的主要因素,标准如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