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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一)涉案金额小,涉案保单(赔案)件数少,危害后果小的;
  (二)在案件移送法律审核之前,对查出的违法行为主动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已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且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检查未涉及的其他机构和业务举一反三进行自查与整改的;
  (三)违法情节较轻,积极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主动如实报告违法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应予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减轻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在行政处罚措施法定幅度以下处罚。
  有两种以上处罚措施,依法可以单处的,在最轻处罚措施法定幅度以下酌情裁量,警告除外;依法应当并处的,实施并处,且在法定幅度以下酌情裁量。适用罚款的,在法定最低额度以下处罚;未设定罚款最低额度的,在罚款最高额度的30%以下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涉案金额较小,涉案保单(赔案)件数较少,危害后果较小的;
  (二)积极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主动如实报告违法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
  (三)在案件移送法律审核之前,对查出的违法行为主动整改,且对相关责任人员已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的;
  (四)积极配合保险监管,内控制度比较健全、合理、有效,日常经营管理比较规范,初次被查出有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应予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从轻处罚的,有两种以上处罚措施,依法可以单处的,择其轻者处罚;依法应当并处的,实施并处。适用罚款的,在罚款最低额度以上、最高额度30%以下处罚;罚款最高额度30%低于最低额度的,按最低额度处罚;未设定罚款最低额度的,按罚款最高额度的30%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大,涉案保单(赔案)件数多,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情节恶劣,且连续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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