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9〕89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新《
保险法》,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统一执法尺度,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湖南保监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并经2009年9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统一执法尺度,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新《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结合湖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因素,按照预先确定的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与幅度标准,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除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减轻处罚外,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与幅度范围内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