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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办税指南的通知

  2.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减免税)

  1.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县以上房改部门同意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住房的批文(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九)农民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税)

  1.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或签订的协议(需明确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

  2.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文件依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渝府令第28号)

  (十)我市户籍农民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减免税)

  1.户口簿(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原件留存)或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7〕34号)

  农村居民是指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如其中一方已购买过一套城市住房的,不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所购房屋的单价超过房管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和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5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财农税〔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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