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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内质监政发[2009]264号)


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 7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条例》赋予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深入学习,营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食品安全法》原则规定和宏观要求,对《食品安全法》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它的实施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生产安全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质监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活动。把《条例》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五五”普法、职工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做到真懂真用,引导干部职工吃透《条例》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把精力放到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上来,在全区质监系统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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