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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结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结果的通知
(长府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清费减负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全市第四批清理整顿收费工作。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公布如下:

  一、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人事争议仲裁费。

  2.取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3.取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证本工本费。

  4.取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省直机关社会保障卡。

  5.取消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收取的非平均承包的耕地承包专业合同鉴证费。

  6.取消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收取的兽医从业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

  7.取消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8.取消长春市卫生局收取的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注册费。

  9.取消长春市卫生局收取的卫生监测费(餐具)。

  二、暂停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暂停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暂停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收取的船舶登记费。

  3.暂停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取的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4.暂停长春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暂停长春市林业局收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6.暂停长春市气象局收取的施放气球飞艇管理费。

  7.暂停长春市档案局收取的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费。

  8.暂停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取的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费。

  三、降低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降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个人委托标准由15元/人月降为10元/人月。

  2.降低长春市市政公用局节水办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超月计划10%(含10%)以下的,超用部分加价由2-5倍降为4倍;超月计划10%-20%(含20%)的,超用部分加价由5-8倍降为5-6倍;超月计划20%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8-10倍降为7-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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