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一案一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简称报备机关)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备案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备案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可以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给予的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权根据需要向报备机关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调阅案卷或材料时,应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九条 备案机构收到行政处罚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案件予以登记,并于15日内书面通知报备机关。
第十条 备案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建议报备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行政处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建议报备机关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二)做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三)事实不清的;
(四)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