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报送201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201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我市实际出发,切实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和推动蓝色经济区、高端产业聚集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为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各单位在拟定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时,应全面了解国家和省相关立法现状和最新动态,紧扣我市工作中心,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作为建议项目。在报送建议项目时,应同时提出该项目列入一类项目(完成项目)、二类项目(争取项目)或三类项目(调研项目)的建议。建议列入一类项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解决的问题明确,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二是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有关部门之间争议的问题已经协商解决,具有可行性;三是经过调研论证,有论证报告和草案文本;四是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成工作班子,实行工作责任制。
三、根据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在提出规范性文件新制定建议项目的同时,应当结合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27号)的要求,已经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必重复提报。
四、已列入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争取项目和调研项目,需要继续列入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必须重新报送。原列入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完成项目,在2009年内未能提交审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报送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时,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该项目在2010年的安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