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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按《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等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以及未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威海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威政办发〔2008〕13号)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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