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四级企业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聘请专家参与不少于2次。
执法监察计划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检查。
(三)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检查方式为:听取企业介绍;检查企业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监督检查。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进行处罚。检查出的安全问题涉及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移交。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的归档工作。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附件: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与等级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