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安监管三〔2009〕433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分级监察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监督检查制度。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政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属地监管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