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现各项税收征管的全面综合治理,更好地发挥国家税务、地方税务两个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参照《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
二、在《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确定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之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将以下信息提供给同级国家税务机关:
(一)加强增值税征管的信息。公证部门定期提供大宗交易合同公证信息;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定期提供与纳税人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电等信息。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的信息。公安部门定期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的信息。
以上信息提供的具体方式、内容、格式等由省国家税务局与有关部门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