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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六、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沿海地区的重点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优先列入省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节能减排、现代高效农业等发展专项资金向沿海地区重点产业倾斜。适当降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市县新增负担比例由6%下降为3.75%,省财政负担比例由1.5%提高到3.75%。
  七、鼓励发展新能源产业。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地方;连云港田湾核电站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连云港市。新办火力发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后,按区域发展要求实行重点返还,促进火力发电合理布局。
  八、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或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入库税收收入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增幅的沿海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每个市、县限1个),每年给予1000万元/市、500万元/县(市)平台提升专项奖励。支持苏北地区与省内外发达地区实行区域合作、共建园区,新批的园区自批准之年起连续3年内,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当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500万元;2009年底前已执行省以奖代补政策满3年的共建园区,自第4年起连续3年内,经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当年奖励500万元;正在执行省以奖代补政策的园区,经考核合格后,当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0万元,执行政策满3年后,自第4年起连续3年内,经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当年奖励500万元。2012年前,共建园区内新增地方增值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省、市、县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从2009-2012年,经考核合格后,省每年对苏通科技产业园给予1000万元奖励。园区一期9.5平方公里区域内2009-2012年新设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由省、市财政补贴给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指标计划单列,优先办理退税。对于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的45%返还给产业园区,按规定用途使用,政策优惠期限为3年。
  九、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升级。支持连云港申报保税港区,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支持盐城经济开发区尽快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园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经评审合格的临港产业物流园区可升格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中建设一批粮食高产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特色园区、农副产品加工集中区和交易市场。支持连云港、南通机场设为一类对外开放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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