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检查频次
按照《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指导意见》(豫安监管三〔2009〕433号)划分企业级别,其专家检查频次为:
1.一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2.二级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
3.三级企业每年不少于3次;
4.四级企业每年不少于4次。
以上专家检查频次不含按照“豫安监管三〔2009〕433号”文件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聘请专家参与的检查。
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
(二)安全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排查,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
2.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评价以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
3.企业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4.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6.其它安全生产条件相关内容。
(三)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向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
(四)事故隐患整改
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五)事故隐患整改复查
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也可于每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推进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建设。企业聘请专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必须于2010年3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的危险化学品专家库,细化行业分类,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向企业公开,为企业聘请专家提供帮助。企业聘请的专家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各地在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督管理局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