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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依靠专家原则。企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在专家检查中,要全力配合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建议,尊重专家的意见。共同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常态化原则。企业应参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聘请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计划。使专家检查制度化、常态化。
  三、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
  (二)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企业应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
  企业可以与聘请的专家直接签订协议,也可以与社会中介组织签定派出专家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三)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四、专家的有关要求
  (一)资历要求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化工及其相关专业 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二)专家来源
  1.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专家。
  2.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安全专家。
  3.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安全专家。各地可依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向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派驻专家开展安全技术服务。
  4.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所聘请的专家,可在本系统、本企业内选择。
  (三)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
  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五、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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