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安监管三〔2010〕4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驻豫、省管企业:
为落实《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现将《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期聘请专家参与的安全检查。
二、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的目的是在安全技术和专业知识方面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家检查不能取代企业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