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排成效指标。根据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考核中“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得分,按百分比计分,满分为15分。
(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对各地政府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制定和分解、监督管理以及人员机构等内容,满分为15分。
第八条 为迎接国家年度核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组织一次省级核查,主要核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减排工程实施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等部门,结合省级核查、平时监督检查、小康指标考核、国家年度核查结果,于次年3月份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即确定该市、县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等部门,于次年5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 干部主管部门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和《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县,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安排对该地区的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对已命名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暂缓通过复查;对正在创建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暂缓考核通过;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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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目标
| 1
| COD年度
减排目标
| 18
| 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得18分,完不成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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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OD累计
减排目标
| 17
| 完成累计减排目标得17分;完成目标的90%、80%、70%、60%和50%,分别得15分、13分、11分、9分和7分;低于50%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5分。
|
3
| SO2年度
减排目标
| 18
| 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得18分,完不成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4分。
|
4
| SO2累计
减排目标
| 17
| 完成累计减排目标得17分;完成目标的90%、80%、70%、60%和50%,分别得15分、13分、11分、9分和7分;低于50%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5分。
|
减排成效
| 5
| 环境质量
| 15
| 根据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考核中“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得分,按百分比计分。
|
减排措施
| 6
| 组织领导
| 3
| 1.建立本地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2分;
2.建立减排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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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划制定
和分解
| 2
| 1.减排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年度计划切实可行,0.5分;
3.自查推进制度正常,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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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管理
| 5
| 1.重点源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正常运行,3分(发现一家不正常运行扣0.5分,扣完为止);
2.落实监督检查制度,1分;
3.台账资料完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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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员机构
| 5
| 减排机构人员落实,有政府编办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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