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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挂钩、定额调剂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可以根据合法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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