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选聘鉴定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一般应从鉴定专家库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必要时,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家和用户代表参加。
(二)回避原则。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专家不能参与鉴定。
科技计划下达单位的人员,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一线的人员和党政机关管理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第十五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提出中止鉴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对科技成果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专家对其所作的评价结论承担技术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责任,并有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内项目申请鉴定,须经计划下达部门同意后,由完成单位、个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请鉴定;科技计划外项目,由完成单位、个人或所在辖区科技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二)工作报告;
(三)技术研究报告;
(四)检索查新报告;
(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六)应用证明;
(七)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资料。
因项目不同,需提交的资料还有产品检测报告,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环保证明,设计工艺图表等。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收到鉴定申请后,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并对鉴定形式、时间、地点及选聘专家资格等作出答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需要报请省科技厅组织鉴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送达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并组织召开科技成果鉴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