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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2009)

  第七条 科技计划以外的科技成果申请鉴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成熟并具有明显的创造性;
  (二)经实施证明能够应用;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破坏资源环境的项目,不予鉴定。
  第九条 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须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对科技成果在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和工艺特色等方面体现出来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作出评价;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相应评价;对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作出评价。鉴定结论还应明确提出科技成果在技术研发和转化过程中的不足,并提出创造性的改进意见。
  鉴定过程中,对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专家应提出有益于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合理建议;对技术不成熟的科技成果,专家应不予通过鉴定,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成果完成单位完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科技局也可根据省科技厅的委托,对有关科技成果组织鉴定。
  对经济效益好、社会影响大、技术难度高或属多学科、跨行业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审查后可报省科技厅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采取会议鉴定形式。由市科技局聘请同行专家七到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通过现场考察、测试及讨论答辩,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提出鉴定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单数。会议鉴定时,到会专家不得少于七人。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鉴定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选聘的鉴定专家须来自不同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名专家;市外专家不得低于专家总数的一半;选聘专家至少来自5个不同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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