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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2009)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技成果鉴定质量,有效地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社会生产中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医疗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先进性、成熟性及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作用的评价。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监督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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