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需要延续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除需提交上述年检材料外,还需提交延续经营申请书。按照2009年12月14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煤炭批发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黔能源发[2009]290号)要求,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千万元以上。鉴于290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一些经营资格证到期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来不及筹集和办理增资手续。因此,对需延续经营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营资格证到期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换证时间可推迟到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这些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新的准入条件和完成年3万吨经营量的最低要求,否则不予换发新证。2008年、2009年取得的煤炭批发经营资格证也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的准入条件和年经营量3万吨的最低要求,否则也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和年检手续。煤炭洗选加工企业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五、煤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旦查实,不予年检或换发新证,并在新闻媒体公告,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购销无合法证照煤矿产品的;
3、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的;
4、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5、不按规定时间自检申报,或自检不严肃、弄虚作假的;
6、经营资格证到期不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的。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年度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
2.2009年年度贵州省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1:2009年年度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经营资格证编号 | |
企业地址 | |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型 | | 邮政编码 | | 经营方式 | |
从业人数 | | 注册资金(万元) | |
企业年度经营情况 | 销售量(万吨) | 合计(万吨) | | 其中:省内 万吨;省外 万吨. |
铁路发运量(万吨) | | 其中:省内 万吨;省外 万吨. |
公路发运量(万吨) | | 其中:省内 万吨;省外 万吨. |
煤炭销售总收入(万元) | |
煤炭销售总利润(万元) | |
已缴各种税金(万元) | |
其中:1、增值税(万元) | |
2、所得税(万元) | |
洗选加工企业设计能力(万吨) | | | 实际生产能力(万吨) | | |
储煤场地总面积(㎡) | | 其中:自有储煤场地 ㎡ |
有无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 | | | | | | | |
企业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 | | | | | | | |
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初检意见 | | | | | 市(地、州)煤炭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 |
备 注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