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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发放购房补贴、优先安排廉租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照顾。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房户或者危房户,经县区残联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优先资助新建或者维修住房。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进入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旅游景点、公园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免交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二)在公共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
  (三)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
  (四)邮政部门对盲人读物免费寄递;
  (五)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收取;
  (六)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七)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基本节目收视费;
  (八)对残疾人家庭免收宽带入网费,减半收取宽带使用费;
  (九)农村残疾人免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予减收或者免收。
  第二十六条 公园、影剧院、博物馆、艺术馆、体育馆、车站、机场、医院、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有方便盲人和肢体残疾人行走的通道。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未按无障碍设计的,审图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不按无障碍建设的,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农村公共服务场所、文化娱乐设施应当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居住集中的村级社区道路实现无障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城区公交车站增设盲文站牌。工商、税务、银行、保险、电信、铁路客运、公共交通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为残疾人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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