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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医疗单位参照上款标准,据情予以减免,减免幅度不低于30%。
  第七条 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和假肢装配工作。
  第八条 积极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鼓励和资助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对接收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按规定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及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第九条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中,残疾考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免试科目按合格等级计入考试成绩。
  第十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盲文翻译、手语翻译和取得手语翻译证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一条 对生活困难的统招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取得毕业证的大中专函授生和自学生给予80%的学费补助,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公共媒体对宣传残疾人事业和反映残疾人生活的稿件、宣传片、公益广告应予免费,在“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应予集中宣传;
  (三)电视栏目加配字幕、解说,新闻栏目设手语;
  (四)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者读书专区。
  第十三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联、文体部门组织的排练、演出、训练、比赛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在市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或者文艺表演中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演艺人员,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奖励。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探索由财政部门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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