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东政发〔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对所属部门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实施监督。
市、县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政府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政府从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助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体育、扶贫等项目。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残疾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内容。残疾人助行、助听、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免交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取药、检查、治疗、住院。
残疾人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的,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普通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治疗费、仪器设备检查费、手术费减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