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9〕277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
自2009年12月1日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124号)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税三[1993]806号)第二条同时废止,请一并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