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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⑼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⑽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⑾职业病监管网络不断健全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到社区、乡镇;
  ⑿省级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⒀到2015年,全省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㈠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意识,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做好施工前的预评价和竣工验收时的控制效果评价。
  2.加强职业病防护、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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