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国有资产捐赠给本市非盈利性公益组织,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部门或其他省市和地区的(含中央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调拨、捐赠资产原值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
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财政部门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同时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2819号)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调拨、捐赠、置换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实施捐赠行为的另需提供能够证明接受资产单位性质的文件,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