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绩效〔2009〕2817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部长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部长令),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废止。有关资产处置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年度汇总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部长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部长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