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要求。建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统筹解决建设经费、办公场地、网络设施和窗口工作人员问题。便民服务中心应建立在靠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区的地方,场地面积一般不得低于80平方米(边远乡镇场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各村(社区)原则上应设置便民服务代办点,确定1名代办员,免费为群众代办相关事项,代办点和代办员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便民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为民服务落到实处。
(五)各县(市)接此通知后应及时研究,并从明年起安排必要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专项经费,同时制定本县(市)贯彻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事项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事项
一、劳动保障部门
1.劳动就业
2.社会保险
3.劳动关系协调及争议处理
二、人口计生部门
4.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5.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的申报、审核和办理
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9.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
三、建设部门
10.农村村民住宅占用耕地、农用地的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1.乡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审批
1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13.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民政部门
15.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审核
16.优抚对象申请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
五、国土资源部门
1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资料审核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