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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凉府办函〔2009〕3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搭建方便基层群众、服务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平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中心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270号)文件要求,现就推动我州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洁高效为主线,促进乡镇政府工作由“抓事务、抓管理”向“抓产业、抓服务”转移,通过职能整合,组建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使之成为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开展公共服务的窗口和推进政务公开的载体,为推进全域凉山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范围。
  1.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盐源、冕宁(除个别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应于201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任务。
  2.越西、雷波、喜德、普格、昭觉、金阳、美姑、布拖、甘洛、木里的中心乡镇(包括交通方便的乡镇)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任务。
  3.其余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于2011年底前完成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任务。
  (二)名称和标识。按照川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的便民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标识统一按照白底红字、宋体字制作,在办公地点正面显著位置横排固定。
  (三)进驻部门和项目。民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进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派驻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受理或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事项附后)。各县(市)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将婚姻登记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结合实际,在以上部门和项目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探索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努力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成为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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