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3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1月18日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平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市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收费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按月(个别行业或单位按季)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商品经销业、生产加工业、餐饮业、宾馆旅游业(含疗养院、经营性旅游景点)、洗浴业、洗车业、美容美发业、健身按摩业、维修行业和民营医(疗)院(所)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