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四)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手续规范,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土地流出户给予适当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四、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二)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违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以个人名义承租承包土地受让人在履约期内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经营受让土地,直至合同期满。继承人放弃经营的,土地应当归还原承包方。但死者个人在经营期间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四)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县级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