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9〕220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实行定价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物价部门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三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物价部门组织。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需要听证的,上级物价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物价部门组织听证。
第四条 委托听证应当遵循下列事项:
(一)出具书面委托书;
(二)受委托部门以委托部门的名义组织听证;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听证会举行35日前向委托部门书面报告听证工作公告内容和组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