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协商,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和项目实施安排,并据此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履行贷款审议及核准程序后,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四、贷款的借入及资金提取
第十五条 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由城投公司作为借款法人,负责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贷款使用人)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
第十六条 提款前,城投公司必须落实开发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按要求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具体实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存款账户,用于项目贷款发放,并保证按《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五、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按时将有关财政补贴、收益留存等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接受开发银行监督。
第二十条 城投公司应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并按照开发银行要求建立土地出让现金动态还款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城投公司和市财政局在编制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财政预算时,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
第二十二条 当城投公司收到国家开发银行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城投公司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转发,贷款使用人和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通知将偿债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城投公司偿还给国家开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