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市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
(五)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派驻财务总监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代表市政府协调并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贷款项目的确定
第九条 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使用贷款时,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葫芦岛市十一五规划和北港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二)完成由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五)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
(六)其他必须的要件。
第十条 城投公司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备选项目名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使用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要贷款投资金额、配套资金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最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时,应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款资金来源。项目单位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备选项目经市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城投公司向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