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0〕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七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人民政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