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工业发展:试点县市每新建成投产1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畜产品加工企业的,除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外,再奖励企业20万元、奖励县市政府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外,再奖励企业50万元、奖励县市政府10万元。被评为省级(含省级)以上农业(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
(6)基层组织奖励:试点乡镇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的,每个乡镇政府奖励3万元。试点村全面完成试点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个村委会奖励1万元:奶牛存栏300头、年肉牛出栏500头、生猪出栏5000头、家禽出栏5万只、肉羊出栏3000只以上。试点乡、村建立健全畜牧专业合作社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每个合作社奖励5万元。
(7)技术推广培训:参与试点的养殖农户,按每户1人、每人培训2次计算,每人补助培训经费50元,由州畜牧局统筹安排。
(8)县市政府目标管理奖:试点县市全面实现2012年和2015年试点目标的,分阶段分别奖励每县市政府10万元。
3.检查验收。
每年10月下旬由州畜牧局、州财政局牵头,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市当年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经州政府同意后一次性兑现奖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州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拨付,已获国家有关项目补助的环节不再重复补助。2012年底和2015年底,由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市进行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并兑现奖惩。
(二)开展县市级试点。
纳入州级试点的县市,要围绕试点目标,参照州级试点办法,确定本县市的试点规模和奖补额度,确保本县市试点目标的实现,力争进入省级试点范围。未纳入州级试点的县,也要参照州级试点办法,借鉴试点县市的成功经验和作法,确定本县的试点规模和奖补额度,加快推进本地区现代畜牧业发展,努力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州级试点范围。
六、组织领导
发展现代畜牧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突破口,切实加强领导。州和试点县市分别成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负责试点方案的审批、检查验收和对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督查督办与考核。在具体工作中,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着力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试点质量,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对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干部、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