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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发〔2009〕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凉山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发〔2004〕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即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剂,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当年实发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口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
  1.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分类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待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基金的积累情况,再行文调整。
  2.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执行。
  3.为鼓励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适当调整本年度的缴费率。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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