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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关于“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要求,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失业动态监测的目标任务
  通过对我市因企业关闭破产、停业整顿、外迁、改制重组、经济性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造成从业人员变化的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
  2010年内,在全市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其中开发区、保税区、南开区、高新区、武清区于2010年1月启动。
  二、建立失业动态监测的方法与步骤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按照“全面部署、统筹推进”的方法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失业动态监测以区县为单位,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监测。
  (一)确定重点监测企业
  各区县要分别确定30至50家重点监测企业,重点监测企业用工应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在选择重点监测企业时,要统筹考虑行业分布及区域内产业结构特点。各区县所选择的监测企业至少应分布在5个行业,能够反映区域主要行业就业人员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区县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
  开发区、保税区、南开区、高新区、武清区按规定时间将确定的监测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市局从中选取90户确定为监测企业。
  (二)建立基础数据档案
  按照工作要求,各区县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监测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监测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所属行业、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开发区、保税区、南开区、高新区、武清区应于2010年1月9日前组织监测企业填报建档数据,经市局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1月10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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