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域协作,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内外协作,建立和完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区域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深化协作内容。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案件协查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健全与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和周边地区等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区域的协作机制,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
(五)双向考核,落实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责任。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实行专项考核评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每年进行一次督导活动。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异地倒查制度,突出领导保障、免费技术服务落实率及出生政策符合率等指标,实行流动人口“一地问题两地有责”办法,推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依法落实工作职责。
四、强化贯彻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制定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研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年度常住、暂住人口统计信息。民政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居民自治章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和流动建筑人员基本信息。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